土地使用權60年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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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60年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土地使用權60年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我們國家並不存在着土地使用權60年的規定,1990年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業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50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五)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同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該《條例》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最晚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經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屬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當然,屬於建築物的地上房屋也不能例外。

二、其他法律規定

開發城市房地產用地,按照法律規定,一般都是以出讓方式支付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從國家手中有償獲取的。因此,建成的房屋價格中包含着出讓金(地價款);地價又是房價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所以説,購買商品房、二手房、經濟適用房等,在搞清房屋佔用土地的來源和性質的前提下,還要搞清土地的用途及其法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以西安市的商業用地為例,一類商業用地出讓年限為40年,按每平方米基準地價3300元計算,每年一平方米地價為82.5元,如果此類地上按1∶2.5容積率建樓房,每平方米樓房建築面積的房價中有1320元的地價,約佔房價30%左右。

從開發商以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經過設計、建築、裝飾、銷售等環節,當買到房產之時,土地的使用年限最少已少了一兩年,多達五年以上的年限也大有人在。 買商品房搞清土地使用權的年限及其剩餘年限,主要是為了維護房屋買賣雙方的權益,防止買了土地使用權年限“縮水”過多的房屋,必然多付地價款,減少房屋佔有時限,造成經濟上不必要的損失。

土地使用年限主要指的就是土地的使用者,對於土地上建造房屋或者從事一些其他獲利性的行為的時間規定,不同土地的類型,它的使用權限時間是不一樣的,比如説中國或者是其他用地的使用年限是50年,我們國家其他的用地一般是50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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