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過户土地使用税哪方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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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各種税種。房產交易中也需要繳納各種税種。尤其是在房產交易過程中的土地使用税。那麼商品房過户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接下來小編收集了相關的資料,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商品房過户土地使用税哪方繳納?

税務所把你的次轉讓作為不動產轉讓了,如果按照不動產轉讓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税。還有一種就是通過房產部門將房屋使用權變更,同時經土地部門變更土地使用權(費用一般由受讓方交納),那樣就不用再重複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

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

第四條規定:“關於納税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1)納税人

納税人,又稱納税義務人,即納税主體,是指法律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納税人不同於負税人。負税人是最終負擔國家徵收税款的單位和個人,通常情況下,納税人同時也是負税人,即税收負擔最終由納税人承擔,如所得税的負税人就是納税人。但有些税種的納税人與負税人並不一致,如流轉税的税款雖由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納税人繳納,但税收負擔卻是由商品或服務的最終消費者承擔的。

納税人也不同於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是法律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税款並向國庫繳納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如個人所得税就是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

納税人有兩種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兩個相對稱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對稱,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基於法律規定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2)徵税對象

徵税對象,又稱課税對象、徵税客體,是指對何種客體徵税,即徵税的標的物。如消費税的徵税對象就是消費品(如煙、酒等);房產税的徵税對象就是房屋。徵税對象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是區分不同税種的主要標誌。

小編已經在上文進行回答。國家法律規定,如果房產進行轉讓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税。一般情況下,交納土地使用税為受讓一方。土地使用税是使用土地的公民必須繳納的税種,因此要及時依法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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