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營業交土地使用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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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營業交土地使用税嗎?

不營業交土地使用税嗎?

(一)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地〔1988〕15號)第四條規定: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

(二)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税地〔1989〕140號)的規定,對納税單位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税。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的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在集體土地上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二、免徵土地使用税的情況

(一)國家機些土地可以免徵土地使用税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以上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税範圍。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企業內部綠化用地不免)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指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農副產品加工廠佔地和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的生活、辦公用地不包括在內。 包括: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税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後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税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不管土地是否拿來用作商業性的運作,該繳納的土地使用税一分也不能少,但是有一些情況下國家是可以免徵收土地使用税的,那就是當該土地被用作一些公益性的用途時,這一方面也是國家在建設的,這一類的存在是國家鼓勵的也是給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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