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哪些情況下不能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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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房主出售該房屋時有優先的購買權,但是不是無限制的優先購買權。在條件發生變化後,承租人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本文就通過整理,將承租人在哪些情況下不能優先購買闡述如下,希望能到解除您的疑惑,謝謝。

承租人在哪些情況下不能優先購買?

《解釋》第23條規定,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解釋》第24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1)承租人怠於行使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A.出租人在拍賣5日前已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

B.出租人已經履行通知義務,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2)房屋共有人、近親屬購買權優先於承租人購買權:

A.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B.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

(3)善意但三人已經取得租賃房屋物權的:即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對於優先權,承租人需要了解什麼情況下會消失優先權。希望小編的整理能夠幫到在優先權時遇到的困惑,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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