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構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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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賃合同為房屋租賃合同。其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構成條件是什麼

(2)租賃期間,出租人向第三人出賣租賃的房屋。

(3)承租人能夠滿足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約定的買賣條件。即承租人的購買條件(價款、支付方式、擔保)不得低於第三人。

(4)承租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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