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分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分別是什麼?

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分別是什麼?

(一)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1、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

(1)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

(2)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二)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與客體方面

1、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2、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二、生產並銷售劣藥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劣質的藥品雖然並不一定就會導致公民的病情加重,但與符合行業規定的藥品相比較而言,假藥、劣藥對人體都存在一定的危害性,為了從源頭上降低公民的身體權益、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相關《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規範直接規定了任何的單位、個人不得去故意生產劣藥、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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