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一、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1、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既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也希望發生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未獲解救的結果。如只是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主觀上並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的,不構成本罪,導致嚴重後果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2、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範圍主管、負責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便利阻礙解救工作。所謂解救職責是指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從人販子、收買人或綁架人手中解脱出來、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職責。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對於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根據上述規定的立案標準來進行認定,但在對案件的犯罪事實進行定罪時,還需要對上述不同的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如果某項構成要件不成立的,那麼是無法進行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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