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不籤勞動合同詐騙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故意不籤勞動合同詐騙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故意不籤勞動合同詐騙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這樣就不用支付其雙倍工資。

一是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看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而虛構、隱瞞真相,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誇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對方產生錯覺,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民事欺詐是為了用於經營,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是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即看行為人是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和承擔擔保責任的能力,還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承擔部分擔保責任的能力。民事欺詐雖然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在簽訂合同之後,行為人總會以積極的態度創造條件履行合同。即使因客觀因素不能實際履行,也會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詐騙行為人根本無履行誠意,客觀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積極努力,在合同簽訂後,財物一到手,要麼逃匿,要麼大肆揮霍,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一點履行合同的行為,也是象徵性的“虛晃一槍”。

三是行為人是否採取了欺詐手段,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説明和介紹等;合同詐騙行為人,為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會採取欺騙手段使對方當事人上當。

勞動合同的詐騙,近幾年在社會上出現的概率越來越大,所以有關的企業進行員工招聘的時候,需要注意有關的合同的問題,不能因為程序的麻煩,以及自己的利益關係而導致自己的權益出現較大的合同失誤,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進行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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