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對筆跡鑑定結論質證是必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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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對筆跡鑑定結論質證是必須的嗎?
法院開庭審理刑事案件時並不是必須要對筆跡鑑定結論進行質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鑑定人的有關規定。
二、對筆跡鑑定結論異議怎麼辦?
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提出合理理由、證據申請重新鑑定
當事人發現司法鑑定中存在違法行為並可能導致鑑定有失事實的,可以向上級司法部門投訴。經核實後可撤銷該鑑定結論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不管是傷殘鑑定,還是筆跡、錄音等證據的鑑定,相關當事人若是對這些鑑定結果存在異議,那麼可以向鑑定機構提出重新鑑定的請求。若是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期間才對鑑定的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希望鑑定工作者出庭質證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