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和鬥毆的區別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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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和鬥毆的區別都有哪些

正當防衞主要是對他人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衞,這點與緊急避險中的防衞不同。但這也還是會出現雙方當事人相互鬥毆的情況,因而也讓部分人分不清楚正當防衞和互相鬥毆的情況。那究竟正當防衞和鬥毆的區別有哪些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正當防衞和鬥毆的區別都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往往對自己的行為認識錯誤,他們認為事情的起因都是由受害人挑起來的,怎麼反到最後自己成了罪犯!所以在配合偵查機關的工作時都沒有很好的態度,總是在為自己辯護,那麼這種情況下該怎麼認識正當防衞與互毆就出現了理論與實踐的差異

互毆,在偵查機關的偵查過程中,因為雙方各執一詞,偵查機關無法進行責任的界定,所以公安認為只要兩個人打起來了,就不分先後順序,直接認定為互毆。

正當防衞,公安機關在認定的時間一般會以追打做為正當防衞的開始,就是説,兩個人打架時,必須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來引起正當防衞的預備,另一方繼續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況下還手,才會認定為你是正當防衞,這其實是公安機關在無法相信雙方當事人的話時,無耐採取的一種第三者旁觀的做法。

這就形成了非常重要的區別,在互毆的情況下,不問誰是誰非,先認定你們同時動手,如果能明確一方先動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這一方有過失,在民事賠償上可以要求其多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安不會因為誰先動的手就對另一方認定為正當防衞,因為另一方還有一個逃跑的避險方法,如果當事人沒有使用,而是直接動手,那麼就認定為這是互毆。

這是法律的灰色地帶,對此,很多辯護人在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的時間都強調這個先動手的過錯責任。但法院只以附帶民事訴訟時會考慮一下,對於刑事部分,根本不予理睬,對於明確由一方故意挑起事端的情況下,是否在刑事判決時給予一個法定從輕情節的立法。

二、什麼是防衞過當

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防衞過當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必須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裏所説的“必要限度”是指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衞強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到其防衞強度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衞所必需的強度,也就是應當以防衞行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限度。

2.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這裏説的“重大損害”是指由於防衞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總之,在面臨非法侵害時,如果用較緩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時,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衞手段;當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時,就不要再繼續對侵害者進行傷害。否則,就可能超過正當防衞限度,變為防衞過當。防衞過當所造成的損害,是超出正當防衞所必需的防衞強度造成的,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法律明確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於防衞過當行為的動機是出於正當防衞,是為保護合法利益實施的,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主觀惡性還是較小,社會危害也要小於其他故意犯罪。所以對防衞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如果認定屬於正當防衞的話,則此時即使給對方造成了損害的,也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是互相鬥毆的話,則此時就有可能以故意傷害罪或者聚眾鬥毆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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