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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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事實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由於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1986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

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第二,1986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後,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的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現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公佈施行,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限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採取了限制承認主義。因此,《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所有的事實婚都將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係,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係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則當事人所謂的“夫妻關係”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重婚”也就無從談起了。

二、事實婚姻的規定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國1980年婚姻法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未做明文規定,2001年婚姻法修訂以後,強化了程序上的實質審查登記要件,即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即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認雙方的夫妻關係。但同時新修訂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補登記制度,為那些共同生活但沒有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提供了一個補救的機會和措施,使雙方能夠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護。隨後為了解決現實中存在的那些訴訟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且又堅持不辦理補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狀態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自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結合現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在一定的範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構成事實婚姻的截止時間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法律給予應有的保護,而不問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完全符合婚姻關係的實質要求等情況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不再是事實婚姻,除非是男女雙方補辦登記手續,否則當事人基於婚姻而產生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讀者在看了關於事實婚姻的解釋後,相信一定對事實婚姻有了更加清楚的認識。為了避免在以後的婚姻中出現錯誤,事實重婚罪的認也必須瞭解一下。構成事實重婚罪的原因有很多,具體要看相應的法律法規,如果還不瞭解,可以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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