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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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我國法律規定,在對犯罪分子進行量刑處罰的時候,需要根據其實際的犯罪情況選擇適當的量刑幅度。對於非法拘禁罪來講,同樣如此。只不過我國各地在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內對非法拘禁罪的具體處罰作出了細化規定。下面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哈爾濱關於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的詳細內容吧。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應刑罰量:

(1)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增加二十四小時,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7)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10%-20%;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3)多次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O%以下。

實踐中,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情況比較多,另一方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的情況也較多。而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往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量刑是要重一些的。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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