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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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非法拘禁罪通常表現為在實施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暴力加害從而達到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目的。在這個過程中比較容易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損害,因此量刑的是就要充分考慮到。那麼你知道杭州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嗎?請閲讀下文進行詳細瞭解。


1. 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除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非法拘禁時間每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造成一人輕微傷的,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4)每造成一人輕傷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傷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具有毆打、虐待、侮辱情節的(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冒充軍警人員、司法人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2)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3)持兇器非法拘禁他人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 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非法拘禁行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雖然此罪並沒有規定是由特殊主體才能構成,但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對他人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的話,那麼是要按照規定加重處罰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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