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法院如何依授權核准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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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級法院如何依授權核准死刑案件?

高級法院如何依授權核准死刑案件?

高級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僅能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對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進行復核。《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依授權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後,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改判;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二、死刑核准的程序是什麼?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是五種主要刑事處罰的一種,死刑的適用是非常嚴格的,只有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十分惡劣、造成的社會影響十分巨大的時候,才會被判處死刑,並且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決之後,還要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是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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