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徵用土地罪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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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徵用土地罪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非法徵用土地罪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中沒有非法徵用土地罪,犯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屬於土地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來認定,如果存在上述違法行為未達到立案的,可以以行政處罰處理,達到立案標準的則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怎麼構成的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

要嚴格區分集體行為和個人行為的責任。對集體研究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對於採取集體研究決策形式,實為個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構成危害土地資源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決策者的刑事責任。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且有徇私的動機。“徇私”可理解為“徇個人私情、私利”。

3、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大量可耕地荒蕪或被毀的後果。

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以徇私舞弊作為前提條件,表現為行為人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土地,造成嚴重的後果。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的責任人具有特殊性,這項罪名是結果犯,不僅要存在違法行為,還要產生法律上規定的後果,才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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