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是如何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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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是如何構成的?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佔據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就國有公司、企業直接的主管人員來説,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現,不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對市場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論證,不聽取各方面意見,獨斷專行,致使企業經營決策發生重大失誤;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對於損公肥私,化公為私,侵吞、侵佔、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的違法犯罪現象置若罔聞;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由於種種原因上當受騙後,不主動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違反規定動用企業資金炒股票、期貨;違反規定批准拆借資金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與過失構成。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並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其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多出於過失,亦不排除間接故意。

對於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的行為,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對於達到了立案標準,或者構成了上述規定的要件的,就是可以定罪進行處罰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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