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詐騙案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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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報詐騙案需要什麼證據?

報詐騙案需要什麼證據?

報詐騙案需要的證據,一般包括書證物證、犯罪分子詐騙的事實、有關照片視頻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刑法》對於詐騙的處罰標準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詐騙行為的處罰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詐騙分子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根據掌握的證據來進行認定的,證據確鑿的就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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