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和互毆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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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和互毆的區別是什麼?

文明社會的一個很大特點就是不用武力來解決問題,如今世界已經發展文明程度很高,在生活中我們如今不會用武力來解決糾紛問題,而是用法律的手段來進行解決,而有時候會出現危機的時刻威脅到自己的生命,就能採取適當的手段來進行保護自己,那正當防衞和互毆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區別

在代理過很多的故意傷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對自己的行為認識錯誤,他們認為事情的起因都是由受害人挑起來的,怎麼反到最後自己成了罪犯!所以在配合偵查機關的工作時都沒有很好的態度,總是在為自己辯護,那麼這種情況下該怎麼認識正當防衞與互毆就出現了理論與實踐的差異

互毆,在偵查機關的偵查過程中,因為雙方各執一詞,偵查機關無法進行責任的界定,所以公安認為只要兩個人打起來了,就不分先後順序,直接認定為互毆。

正當防衞,公安機關在認定的時間一般會以追打做為正當防衞的開始,就是説,兩個人打架時,必須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來引起正當防衞的預備,另一方繼續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況下還手,才會認定為你是正當防衞,這其實是公安機關在無法相信雙方當事人的話時,無耐採取的一種第三者旁觀的做法。

這就形成了非常重要的區別,在互毆的情況下,不問誰是誰非,先認定你們同時動手,如果能明確一方先動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這一方有過失,在民事賠償上可以要求其多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安不會因為誰先動的手就對另一方認定為正當防衞,因為另一方還有一個逃跑的避險方法,如果當事人沒有使用,而是直接動手,那麼就認定為這是互毆。

這是法律的灰色地帶,對此,很多辯護人在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的時間都強調這個先動手的過錯責任。但法院只以附帶民事訴訟時會考慮一下,對於刑事部分,根本不予理睬,我個人認為對於明確由一方故意挑起事端的情況下,是否在刑事判決時給予一個法定從輕情節的立法。

二、正當防衞概念

正當防衞,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衞,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們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有犯罪分子嚴重威脅到自己的生命危險就能進行採取一定的措施來讓對方失去反抗能力,但是對於正方防衞和互毆很難區別,在實際的案件中基本上都不會構成正當防衞,因為雙方各執一詞難以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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