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和正當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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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毆和正當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互毆和正當防衞的區別是什麼?

互毆和正當防衞的區別是是否具有正當性互毆,在偵查機關的偵查過程中,因為雙方各執一詞,偵查機關無法進行責任的界定,所以公安認為只要兩個人打起來了,就不分先後順序,直接認定為互毆。

正當防衞,公安機關在認定的時間一般會以追打做為正當防衞的開始,就是説,兩個人打架時,必須有一方先用逃跑的方式來引起正當防衞的預備,另一方繼續追打,另一方在被追到被打的情況下還手,才會認定為你是正當防衞,這其實是公安機關在無法相信雙方當事人的話時,採取的一種第三者旁觀的做法。

這就形成了非常重要的區別,在互毆的情況下,不問誰是誰非,先認定同時動手,如果能明確一方先動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這一方有過失,在民事賠償上可以要求其多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安不會因為誰先動的手就對另一方認定為正當防衞,因為另一方還有一個逃跑的避險方法,如果當事人沒有使用,而是直接動手,那麼就認定為這是互毆。

二、正當防衞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第一,從理論和實踐上看盡管《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由於立法的疏漏造成不少在司法實踐中難於把握的問題,因此合理界定“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範圍就顯得極為重要。“行兇”是日常習慣用語,並非規範的法律用語,它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多樣,包含殺人、傷害,條文中使用“行兇”,易產生歧義,在實踐中帶來不必要的爭論,給公民的理解產生誤導。從條文看,行兇與殺人、搶劫、強姦等行為相提並論,後面這些都是主觀上故意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而行兇在條文中也只能是故意的重傷害行為,不包括殺人和輕傷害。有人認為運用此模糊概念原因在於採取防衞行為時情況緊急,根本來不及判斷傷害意圖,重傷害還是輕傷害,但對於殺人、搶劫等意圖並非是從犯罪結果發生後才明瞭的,不然用不着正當防衞,而也只是根據行為強度、犯罪工具、犯罪手段、時間、地點等諸因素在採取防衞行為時綜合判斷的,正當防衞前提之一是不法行為存在並非犯罪行為的存在,並不要求人們在防衞時給不法者行為準確定性。對於新制定的《刑法》出現如此不規範的法律用語,不能不讓人感到遺憾。

第二,殺人的手段多種多樣,可用兇器,可用毒藥,甚至可用虐待摧殘等精神壓力方式。強姦可用威脅方法、也有半推半就型的,它們的犯罪行為並非一定是帶暴力性質的,雖是危及人身安全,但也可能是非暴力形式。如投毒殺人,並非暴力行為,此時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則還是正當防衞嗎?甲如知道他人的投毒,他的人身安全根本就沒有危機性,並不具緊迫性,此時採取所謂防衞行為,易為甲泄憤報復提供機會藉口,應認為防衞不適時,所以對殺人、搶劫、強姦等應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不應一概而論,給公民一種誤導。

第三,《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是針對目前社會風氣下降為鼓勵公民同犯罪分子作鬥爭,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利益而設立。而正當防衞本身就是為合法權益免受侵害,防患於未然而設立,是在緊急情況下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對於現在社會上存在的“好人受氣,壞人神氣”見義勇為減少的現象,原因是多方面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正當防衞應當是維護自己合法的利益而採取的一種反擊的措施,但是不能夠假借正當防衞不承擔刑事責任,這也就意味着必須要正確的認定正當防衞,比如説互毆行為就不是正當防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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