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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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區別是什麼?

一、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區別是什麼?

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重婚是婚姻當事人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又締結婚姻的行為。依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包括兩種行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明知"是構成此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是蒙受欺騙,不知道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則不構成此罪。

1、行為方式不盡相間。

破壞軍婚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後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

2、主觀認識內容不同。

破壞軍婚罪不僅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後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係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並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

破壞軍婚罪同居或結婚指向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而後罪的對象是指向於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而破壞軍婚罪的對象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破壞軍婚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而後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

破壞軍婚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壞軍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後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於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二、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怎麼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軍婚罪,只是適用於目前正在服役的軍人的配偶,對於那些已經退役的士兵或者是軍官的配偶則不再適用,如果他們與其他人非法同居或者是再次締結婚姻的,則構成重婚罪,沒有出軌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婚姻關係並對其進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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