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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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主體有哪些?

近年來,很多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打罵兒童的新聞刺激着人們的神經,這種行為是令人痛恨的,除了被道德譴責外,當事人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我國刑法修訂案九中有一個款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同其他犯罪一樣,其也有犯罪主體,客體等。那麼,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主體有哪些?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主體有哪些?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19條(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的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主體,主要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學校(含幼兒園等育嬰機構)、養老院、醫院、福利院等單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且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事實上,包括髮生在幼兒園裏的虐童行為在內,該罪的客觀行為通常表現為毆打或者體罰等,行為性質顯然更符合故意傷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監護、看護的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客體是什麼?

侵害客體是被監護人、被看護人的人身權。人身權是指與人身相聯繫且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人身權與財產權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兩大類基本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榮譽權、親屬權等。人身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體現和反映。人身權並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

三、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一款新的罪名,被寫到刑法修訂案九中。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主體有對未成年人、老弱病殘的成年人具有照顧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屬於特殊主體。按照刑法規定,構成本罪的,當事人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罪的,還會被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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