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如何處罰 - 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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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競合犯如何處罰?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我國的刑法中,很多法律的判處原則都是以從輕的原則,體現了我國不僅僅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更是一個非常人性化的法治國家。對於我國法律很少有從重處理的原則,但是也不排除有這種原則的存在。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就是從重處理。那麼想象競合犯如何處罰?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一、想象競合犯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關於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原則的適用顯然存在弦外之音。《刑法》第204條便是個例外。該法條第2款規定,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條的規定(偷税罪)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此法條的理解要分兩部分,一是所騙退税款正好等於繳納的税款的,這種情況應定為偷税罪;二是所騙退税款超過繳納税款的,則應分別定為兩罪,實行數罪併罰。比如,某外貿公司在繳納了100萬元的税款後,採取虛報出口的手段,騙得税務機關退税180萬元。對該案的處理,嚴格依法定罪處罰,則應該認定其中騙取的100萬為偷税罪,其餘80萬則應定為騙取出口退税罪。

對於想象競合犯,日本《刑法》第54條明文加以規定:“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以上罪……按照最重的刑罰處斷”。我國《刑法》在總則篇沒有明文規定想象競合犯及其處斷原則,但在分則的一些條款中明確肯定了這一原則,如第329條第1款規定了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2款規定了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 3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的司法解釋也一再默示了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如1998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5項規定,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務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想象競合犯的處罰標準

從一重罪處罰。理由:行為人僅有一個行為。

想象競合犯如何處罰?一直都有很多種聲音在議論,因為我國很多刑法都是按照犯罪行為人行為輕重來定性並作為處理的標準。但是想象競合犯的確是一種意外,不論犯罪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輕重都是按照從重處罰的原則,並且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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