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立案偵查工資還是照常發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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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立案偵查工資還是照常發放嗎?

公務員立案偵查工資還是照常發放嗎

公務員立案偵查工資不是照常發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六)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後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儘管説公務員立案偵查期間的工資待遇會受到影響,可是經過立案偵查之後,確認當事人跟當前的這起案件是沒有任何關係的,給公務員本人造成的影響極其他的財產損失是要由有關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因此,公務員只要確認沒有犯罪,就不需要擔心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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