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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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辯護詞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説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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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託,指派我出席今天的法庭擔任被告人甲方的辯護人。開庭前我認真研究了浙江省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杭鐵檢刑訴[200X]XXX號起訴書,詳細地查閲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會見了被告人甲方,又聽取了本案的庭審調查。

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甲方犯盜竊罪,基本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辯護人就被告人甲方應從輕、減輕處罰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第一點,被告人甲方犯罪時剛滿十六週歲不久,不滿十八週歲,為未成年人。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第三條也明確規定: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因此,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甲方從輕或減輕處罰,我國是明文規定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被告人甲方從輕、減輕處罰。

第二點,被告人甲方的犯罪動機是生活環境所逼,社會危害性不大。根據我的調查,被告人甲方父親在杭州收購廢品為剩,其母親在家務農,因家境貧困,從小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他本人在200X年上半年(當時未滿16週歲)來杭州打工,受聘於杭州金利普電器有限公司臨時工,後因文化所限,被企業辭退。這説明被告人甲方本意並非出來就以盜竊為生,而是希望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來維持生活。但因文化程度太低,工作被辭退後又很難找到,又無其它合法經濟來源,同時受不良生活環境影響,加上年少不懂法,導致走上了犯罪道路。 從這點來分析,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甲方既是社會秩序的侵害者,又是社會不良環境影響的受害者。同時,被告人甲方所盜竊的都是普通商品,其犯罪動機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生活需要,因此,其犯罪行為和動機對社會的危害性都不大。

第三點,被告人甲方在犯罪時剛滿十六週歲不久,合夥他人總計盜竊物品價值15412元,雖然金額已達到刑法所規定的“數額巨大”,但根據起訴書數據表明,只有近4500元的贓物在案發後已被告人甲方等人私分,無法追回。而被告人甲方實際獲得的贓款只有800元。因此,辯護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該因素。

第四點,被告人甲方在被公安部機關抓獲後,主動配合公安人員和檢察人員偵查訊問,坦白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這説明被告人甲方知罪、認罪、悔罪的決心。辯護人請法庭充分考慮這一情節。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甲方予以適當的懲罰是必要的,但辯護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時,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充分考慮到被告人甲方是未成年犯(犯罪時滿16週歲剛過1個月),在犯罪時,身心發育還未完全成熟,缺乏辨別能力,其犯罪的主觀惡性又小,又有知罪、認罪、悔罪的決心,可塑性大等因素,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儘可能把對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在對他進行懲罰的同時,又能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氣,以利於被告人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審判長、審判員,我的辯護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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