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律師怎麼辯護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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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師怎麼辯護盜竊罪?

一、被告律師怎麼辯護盜竊罪?

律師應該詳細地查閲了本案悉數卷宗材料,並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案情有了比較全面、客觀的瞭解,現辯解人結合今日的庭審狀況,依據現實與法令依法宣佈如下辯解定見。

1、被告人具有諸多法定與酌定從輕、減輕處分的情節。

2、被告人一向照實供述自己的罪過,認罪情緒極好。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正是對我國刑事政策的自覺遵守。被告自始至終懷着贖罪的心態詳細、照實供述自己的所作所為,從無隱祕、捏造現實等其他推職責、躲避衝擊等行為。依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司法部公佈的《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子的若干定見》第九條關於“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分”之規定,辯解人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3、被告人及其家族退賠了失主的悉數款物,失主沒有遭受任何丟失

被告人被羈押後,家人立行將一切錢款悉數如數的退賠給了失主;故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輔導定見(試行)》相關規定,辯解人主張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酌情減輕處分。

4、受害人已出具體諒書,標明情願寬恕被告人的行為,並請求法庭給於被告人從輕處分。

二、哪些情況不構成盜竊犯罪?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綜上所述,被告因為盜竊犯罪被起訴,在被採取措施後就應該請律師。法院開庭後,律師出庭辯護。律師應該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針對檢察院的指控提出合理辯護意見,可以闡述盜竊數額小、被告從犯有積極認罪態度,盜竊犯罪證據不充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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