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被告人不請律師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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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被告人不請律師咋辯護?

離婚被告人不請律師咋辯護?

可以自行辯護,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其是否聘請律師,是其自由選擇的權力範圍。但是,當事人應該清楚一點,聘請律師能夠更好的幫助當事人梳理案情。沒有任何規定,在離婚訴訟中,被告必須聘請律師。即使不聘請律師,其也有為自己答辯的權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 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 狀副本發送原告。

二、離婚案件有哪些限制起訴事由?

(1)離婚案件原告如系再次起訴的,應審查其歷次起訴情況,包括:上次起訴時間、受訴法院、審理結果、結案情況(包括結案時間、結案方式、生效時間等);如系六個月內重複起訴的,應審查有無可以受理的法定事由(如出現新的事實或理由等)。

(2)男方起訴離婚的,需注意女方是否存在法定的特殊事由,如女方處於孕期、女方於起訴之日前一年內有分娩情況、女方是否於起訴之日前六個月內有中止妊娠情況等。

需注意:儘管女方存在限制起訴的法定事由,但男方能舉證證明存在特殊情形的(如女方因婚外性行為導致懷孕),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其離婚請求。

(3)限制起訴事由注意事項:

A、對於判決不準離婚、撤訴或調解和好等方式審結的離婚案件,再次起訴限制期“六個月”應當自判決、調解或撤訴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B、對於起訴時尚不滿六個月而立案時未注意到,審理中發現已滿六個月的情況,從嚴格執法的角度考慮,以裁定駁回起訴為宜。

離婚訴訟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常見的,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辯護的相關情況,還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具體還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的認定等複雜事項,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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