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得為同一案件被告人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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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律師不得為同一案件被告人辯護嗎?

律師不得為同一案件被告人辯護嗎?

律師不得為同一案件被告人辯護,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同一律師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同一律所律師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由司法行政機關對該律所給予處罰。上述法律都沒有禁止同一律所律師為同案不同被告人辯護的情形,據此法律明確除偏遠地區只有一個律所的特殊情況外,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同案多名被告人委託為其指派本所律師。

二、具體原因

1、被告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同被告人往往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因果關係認定等方面存在此消彼長的情況,這種相互制衡的特點直接影響各被告人刑罰的輕重,因此各被告人之間的利益不是根本一致的。

2、同一律所的律師之間存在着利益衝突:來自同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相互間往往存在着或競爭或合作的關係,不經意間會將律師的私人情感摻雜在案件中,不利於充分、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符合《律師法》中“律師不得代理與本人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規定。

3、為被告人串供提供可能:當同案不同被告人都委託了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為其辯護後,律師間在工作上進行的交流與溝通成為同案犯之間溝通的橋樑,當律師不經意間向自己當事人流露出他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情況,為被告人調整口供提供了條件。

4、同一案件多名被告人的辯護業務都由同一律所包辦,既不利於律所的有序競爭,也不利於維護司法的嚴肅性,更不利於社會公眾認同訴訟程序公正並自覺接受判決結果。

司法審理程序中,律師可以根據自己對法律適用的瞭解來為當事人提供合法的辯護,但相關情況的認定是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而定的,涉及到同一案件的不同辯護人還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來提交相關材料來進行辯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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