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拘留期限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6W

一、延長拘留期限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延長拘留期限的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延長拘留期限的程序是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拘留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又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據此,延長拘留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隨意延長拘留期限的現象卻非常嚴重,通過對這些延長拘留期限的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在對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適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法律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特殊情況”的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對於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大都以所謂的“特殊情況”為由延長了一日至四日,甚至有些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認為,一般案件拘留後只要在七日內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就不算程序違法,從而忽視了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的規定,致使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的案件很少。

第二,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在理解上出現偏差。司法實踐中,在適用該款時存在着以下一些問題:一是隻要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就將提請批准逮捕時間延長至三十日;二是有些嫌疑人雖然符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但公安機關所取證據已達到逮捕的要求,本來在七日內就可以提請批准逮捕,卻故意拖延至三十日再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二、 刑事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三天之內就能提請批捕的案件比較少,再加上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的過程也特別的簡單,基本上執行刑事拘留的公安機關,經過本單位負責人的批准之後,提請批捕的時間就能延長。還有是法律上規定的特殊情況內可以延長,但對特殊情況卻沒有詳細的解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