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申請書無罪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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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申請書無罪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一、刑事抗訴申請書無罪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刑事抗訴申請書無罪需要包含的內容有:第一先寫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第二寫出有異議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無罪的事實依據;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和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第四量刑建議;落款等內容。

二、刑事抗訴時效一般為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刑訴》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一項: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以,如果你是一審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否則經過10日開始判決開始執行,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追訴時效制度的規定具有預防犯罪、保障人權、保證量刑制度的落實、實現法律正義等諸多價值,因而設立該制度很有必要。我國刑法追訴時效制度實施以來總的來説還是卓有成效的,但也存在着用語表述不當,過於嚴厲等問題,有必要進一步完善。

如果當事人或者是其代理律師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有異議、認為自己無罪的,需要當庭提出無罪的抗訴申請,這個過程需要提交一份無罪的刑事抗訴申請書,需要包含的內容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也可以委託律師起草,並且還需要有充分的證據材料支撐自己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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