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訴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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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訴的定義是什麼?

刑事案件當中的公訴是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如果是屬於自訴案件的話,則往往是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於提起公訴的定義,大家知道是什麼嗎?而檢察院提起公訴有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提起公訴的定義是什麼

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將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審判,要求給予刑事處罰的刑事訴訟活動。提起公訴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重要權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政策條件和程序條件。

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大家應該也知道,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其實都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偵查,在偵查結束之後就移送給檢察院審查,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那麼才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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