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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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民事糾紛的時候,很多人由於自己的利益受損一時衝動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但是在遞交民事訴訟書且法院受理立案之後,發現雙方之間只是誤會或者有其他的原因,原告不想告了。那麼,民事訴訟能隨意撤訴嗎?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是什麼呢?

提起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

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原告申請撤回起訴

,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故需有內容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方為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並不會當然地產生撤訴的效果,而需由受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裁定是否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謂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願所為,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既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得説服、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不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均應如此。這樣既可使原告有較為充分的斟酌時間,慎重地適時實施撤訴行為,同時又可避免因原告於宣判後再提出撤訴申請而損及受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為判決一經宣告,即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亦不得隨意撤銷。

接到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以後,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重點是審查原告申請撤訴的目的是否正當、合法)。經過審查,如果認為其申請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人民法院即應作出裁定,准許原告撤回起訴;經過審查,如果認為其申請所應符合的條件有所欠缺,尤其是撤回起訴後將會導致對法律的規避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時,則應作出裁定,不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綜上所述,原告在法院立案之後不想告了,想讓法院裁定撤訴,那麼就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其中包括程序正當、目的合法合理、自己的意願和規定時間內,不滿足上訴任一條件的,法院就不予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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