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保證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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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保證書怎麼寫?

訴訟過程中,當需要證人出庭時,證人是需要簽訂證人出庭作證保證書。而對於證人出庭保證書這類法律文書,很多人可能都是隻有一個模糊的概念,為了讓大家能夠進一步瞭解證人出庭作證保證書,本站的小編將對其製作依據、文書樣式以及填寫説明做一個簡要介紹。下面,請您仔細往下閲讀。

一、證人出庭作證保證書怎麼寫

保證書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及工作單位

與本案當事人關係

我作為本案的證人(或者鑑定人),保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或者説明鑑定結論)。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或者作虛假鑑定),願負法律責任。

年 月 日

此件由證人或者鑑定人簽名後入卷。

二、填寫説明

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的保證書為填充式。

(1)首部

寫明文書名稱,即“保證書”。

(2)正文

1、先填寫證人或者鑑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及工作單位、與本案當事人關係等項內容。

2、證人出庭説明證言時明確表示:“我作為本案的證人,保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願負法律責任。”

鑑定人出庭説明鑑定結論適用本樣式時,把“證人”改為“鑑定人”;“提供證言”改為“説明鑑定結論”;“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改為“虛假鑑定”。

(3)尾部

1、由證人或者鑑定人簽字。

2、寫明保證日期。

三、製作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2條至第144條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一)未成年人;

(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證人到庭後,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係,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向證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准許,也可以發問。

通過小編的簡要介紹,相信大家瞭解到了證人出庭作證保證書,其實就是證人對法院的一種承諾,保證自己的證言是屬實的,對自己的證言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本站的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如果作證時一定要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切記不可作偽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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