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抗訴駁回刑事案件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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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抗訴駁回刑事案件是合法的嗎?

一、檢察院抗訴駁回刑事案件是合法的嗎?

檢察院抗訴駁回刑事案件是合法的,抗訴被駁回後,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等。也就是説,上述司法機關在接受了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申訴之後,要對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證據進行審查。如果審查的結果認為申訴的證據確鑿、理由充分,且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則應當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否則,上述司法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駁回申訴。

申訴被駁回以後,一般情況下,申訴人應當息訴。但是,申訴人如果有大量事實、確鑿的證據説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繼續向原審法院、上級法院、人民檢察院等申訴。申訴是為了解決錯誤裁判不限次數,可一直申訴,但是主要還是看證據。

二、刑事案件申訴的基本程序

(1)申訴的時間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②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2)申訴的主體,即誰才有權利提起申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於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於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3)申訴的形式要件

①要有對於生效的刑事判決不服而申訴的申訴書;

②有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及其相關的生效的法律文書;

③要有證明申訴的相關證據

刑事案件在被檢察院已經審查過一次,並且也做出了刑事判決書之後,若是案件的當事人,在收到該判決書後的半個月內,存在異議,此時是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抗訴的請求的。此時檢察院的職員,有可能在認真審查其提交上來的證據後,做出駁回抗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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