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告重婚罪需要小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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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告重婚罪需要小三嗎?

一、根據刑法規定告重婚罪需要小三嗎?

根據刑法規定告重婚罪不需要小三,因為要想告他人構成重婚罪的話,那麼完全就可以通過刑事訴訟的方式來直接的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了,小三是可以告重婚罪的,但並不是所有的小三都能夠告。必須是小三構成重婚罪當中的受害者,即在與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期間,其並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那麼這種情況下的小三才能以受害人的身份狀告對方重婚罪。

二、重婚罪如何認定

關於重婚罪的認定問題,其實可以從其構成要件入手,看看法律規定的重婚罪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內容。如果一個行為同時符合了重婚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的話,那麼我們就可以認定該行為是構成重婚罪的,此時就可以依法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也就是説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其實是可以當做是重婚罪的認定標準的。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對於構成重婚罪的人員都是可以進行訴訟活動的,不僅僅是自己的配偶,如果是小三的話,他也可以進行訴訟,同時在這個訴訟活動當中的話,也並不需要小三來提供相關的證據,只要有相關的證人證言,或者説是客觀方面的物證,能夠證明存在的主觀行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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