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上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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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不服一審判決想要勝訴是需要向法院提交上訴書的,而是否能成功的起訴還需要法院進行審核,如果你的上訴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法院會駁回你的起訴,要求你重新上訴,那麼大家對於上訴需要滿足什麼條件是否清楚呢,而駁回上訴的情形都有哪些,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整理一下關於駁回上訴的情形。

駁回上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上訴人”無上訴權或“被上訴人”不符合被上訴人資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此可見,並非所有人都有提起上訴的權利,一審案件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若認為一審判決不公而擅自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當然不可能受理而有可能出現“駁回上訴”的情況。 而且,即使是案件“當事人”,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並非所有的案件當事人都享有上訴權,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有在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時,才有權提起上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日施行)》(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44條,“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當一審當事人死亡時,當事人的繼承人也應有權提起上訴。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出現實際提起上訴的公民並非合法的一審當事人的繼承人,其上訴也有可能在實際的“審查”過程中被駁回。與此同時,民訴法第五十九條還明確規定,“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因此,如果訴訟代理人擅自提起上訴而沒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的,其上訴也會被“駁回”。

除了無上訴權人提起上訴之外,在現實中還可能出現被上訴人資格不符合條件的情形。與民訴法未對上訴人資格作具體規定一樣,法律與司法解釋中也未對被上訴人作具體規定,僅就共同訴訟中被上訴人的確定做了相關規定。然而,現實中卻有可能出現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列出的被上訴人並非適格的被上訴人的情況,比如在對原審被告上訴時錯誤地將原審第三人列為被上訴人,或是因為被上訴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形下法人或其他組織變動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更換而在上訴狀中列入了錯誤的被上訴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的情況。甚至,有可能在上訴人提起上訴時被上訴人已經死亡而無繼承人或者已經終止且無接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人民法院無法對案件進行審查,只能“駁回上訴”。

二、超過上訴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需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對裁定提起上訴需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此規定看起來很清楚,在現實中似乎也不太會出現當事人明知超出上訴期還提起上訴的情況,然而,如果當事人由於不可抗力,在上訴期屆滿後才可以提起上訴或者在上訴期屆滿後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而執意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只是口頭告知其應申請再審還是應“裁定駁回上訴”呢?或者,在沒有法律規定情況下,法院會不會就置之不理,而讓當事人不知如何是好?即使排除上述個別情況,在共同訴訟中因為上訴期限的確定比較複雜,仍然有可能出現超過上訴期的一審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可能。對於這樣的“上訴”,人民法院又該如何處理?

三、上訴的對象是不能上訴的判決、裁定、決定等

並非所有的判決與裁定都能依照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提起上訴。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不得上訴;公示催告程序的判決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因而對公示催告的判決也不能提起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僅有可能涉及到實體權利的三種裁定才允許當事人上訴,即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而對於民事決定,依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僅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復議。另外,調解結案的案件也不發生上訴的問題。因此,噹噹事人不瞭解這些規定的時候,就有可能對一些不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甚至決定執意提起上訴,對於這種情況,人民法院又應當作出怎樣的處理?

四、上訴狀不符合規定

民訴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對於此條款,一般的理解是與起訴允許口頭起訴不同,上訴必須提出上訴狀,不能口頭提出。而筆者認為,對於此條關於上訴狀遞交的規定與第一百零九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做體系解釋,即如果當事人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也應該由人民法院對其提供幫助,不能因此而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而對於上訴狀內容的規定,如果上訴狀內容不符合本條規定,應該如何處理?民訴法解讀中提出:“原審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後,首先要對上訴狀的內容進行審查,如發現上訴狀內容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規定,三個要件如有欠缺,人民法院應限定期限,通知上訴人補正,上訴人逾期不補正的,應予裁定駁回上訴。”對於此學理解釋,因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僅具有參考價值。

五、向錯誤的法院提起的上訴

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或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因此,現實中可能出現當事人向錯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情況,尤其是在像北京一樣的直轄市設第一、第二等中級人民法院的情況或是對專門法院做出的判決或裁定上訴時當事人很有可能會向錯誤的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此時,是應該移用管轄權制度中的移送管轄制度還是駁回上訴並告知當事人正確的受理法院或者不做任何反應呢?

通過瀏覽上面這些有可能被駁回上訴的情形,相信大家對駁回上訴的情形都有哪些這個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了,如果有要上訴的小夥伴一定要看清楚自己是否滿足可上訴的條件,需要準備的材料是否都已經準備齊全,同時也要注意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這也是上訴不被駁回的關鍵,希望以上這些資料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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