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刑事抗訴工作出庭後的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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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檢刑事抗訴工作出庭後的檢察員職責是什麼?

高檢刑事抗訴工作出庭後的職責是什麼

檢察人員出席刑事抗訴案件法庭的任務是:

(一)支持抗訴;

(二)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

(三)代表人民檢察院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二、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八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禁止令、限制減刑錯誤的;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三、刑事案件抗訴後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為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複議。上級檢察院應當作出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檢察院。上一級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檢察院應當抗訴而沒有抗訴的,可以指令下級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其實無論是否檢察院抗訴,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是肯定會出庭的,人民檢察院雖然無權干預你法院的審理工作,但法院的審理程序如果違法的話,檢察院就可以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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