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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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債務糾紛問題是普遍存在的,一般在債權關係中都會簽訂合同,有保證人進行擔保。在一定情形下保證人是可以拒絕債權人保證債務的。保證人享有的一項權利是先訴抗辯權。那麼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條件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條件是怎樣的?

一、先訴抗辯權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是專屬於一般保證人的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二、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條件?

先訴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沒有這一明確約定,在法律上則推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如果在訴訟或仲裁前行使,應以主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或未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條件;如果在訴訟或仲裁程序進行中行使,應以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未生效力為條件;如果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行使,應以未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為條件。如果上述程序條件均已到位,經過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則保證人再不能繼續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若主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作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則保證人無從行使該抗辯權。

此外,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功能在於防禦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並不能根本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擔保法》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在實踐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的,只是具有一定的條件需要滿足其中的條件才可以的。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享有的一項特殊權利,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具有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是不享有先訴抗辯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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