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抵減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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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抵減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否可行?

一、誤工費抵減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否可行?

誤工費抵消停工留薪期工資是不可以的。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停工留薪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

勞動者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在現行的《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賠償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可兼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據此,職工獲得停工留薪期待遇並沒有其他限制因素。

《社會保險法》第42條規定,由於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由此可見,法律僅規定了工傷職工不能重複享受工傷醫療費用,而沒有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情形下,除工傷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賠償是否能夠重複享受作出規定。停工留薪期待遇並不屬於工傷醫療費用,因此,即使第三人已經支付了誤工費,用人單位還是應該全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誤工費本身就是給患有傷情的人不能工作拿到薪酬的一種補償,而因為停止工作而在單位的保障下可以得到最基本的薪水,此時也不能就抵消了侵害人應該賠償的部分,或者單位也不能因為員工有了誤工費的賠償就不把法定的待遇支付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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