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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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工人受傷,是需要在家休息、養傷的。但是這樣一來就會耽誤工作,因此國家明文規定在工人受傷靜養期間是有誤工費和停工留薪期工資。但是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否可以二者兼得呢?那麼,就有我為大家講解講解吧。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據此,職工治療工傷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原工資標準向職工支付待遇。因第三人侵權導致職工工傷的,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既可以向侵權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權賠償,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根據上述規定,當工傷待遇與民事侵權產生競合時,除工傷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再獲得民事賠償。《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應當扣減第三人賠償的誤工費,因此職工在已經獲賠誤工費的情況下,仍有權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

我國,交通事故型工傷是第三人侵權致工傷最為常見的類型,1996年勞動部頒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現已廢止)第二十八條對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保險待遇作了較明確的規定: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該規定明確了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可兼得。但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卻沒有保留此項規定,現行法規也未對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工資競合處理作出安排。

熊掌與魚之間,二者不可得兼。但是誤工費和停工留薪期工資二者之間並沒有明文規定兩者同時擁有。因此關於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晚上。還請讀者們想了解更多的話,到律師事務所問問律師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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