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期間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和誤工費能同時獲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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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期間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和誤工費能同時獲得嗎

一、對工傷期間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和誤工費能同時獲得嗎

事實上,雖然二者都是因受傷醫療而導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在一定期間內獲得相應補償或賠償,但二者實際上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其責任主體的用人單位,即該部分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而誤工費是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其責任人是實施加害行為的行為人。因此,受傷職工不能同時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誤工費。

二、工傷期間誤工費與工資能同時主張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根據上述規定,當工傷待遇與民事侵權產生競合時,除工傷醫療費用外,法律不禁止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再獲得民事賠償。《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應當扣減第三人賠償的誤工費,因此職工在已經獲賠誤工費的情況下,仍有權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

三、工傷療養時間

1、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定理由,否則就是非法解除;

2、其次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在受到工傷傷害時,我國的勞動者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相關的用人單位對自身的損失進行賠償。相關的停工工資和誤工費,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不可以進行主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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