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工傷保險待遇判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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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工傷保險待遇判誰承擔

工傷保險待遇判誰承擔

1、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就應該由工傷全員承包基金支付,不能判決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2、如果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原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工傷待遇應該由用人單位來支付,在這種情況下,就應該判決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全部工傷待遇責任,包括原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以上的內容,大家一定要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有簽訂了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才可以給你夠買社會保險,工傷期間一定要到相關機構做工傷鑑定,只有相關的證明才可以拿到工傷待遇金,具體的金額是根據工傷的級別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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