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工傷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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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工傷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包含哪些

身為工傷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包含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工資的組成部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各種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66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十四、《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理解為“職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正常出勤情況下,應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十六、《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所以,根據以上全文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工傷的職工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員,用人單位就要對其負責,畢竟雙方簽訂過勞動合同或者有着明確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能逃脱應盡的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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