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時發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臨時工是否可以索要賠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1W

不按時發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臨時工是否可以索要賠償

一、不按時發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臨時工是否可以索要賠償?

公司拖欠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並要求工資,經濟補償

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

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防控

對於企業招用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企業有四種方式可以選擇:

1、 選擇標準的勞動用工,採用這種方式用工需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超過一個月的用工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2、選擇非全日用工,採用此類方式,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需要繳納工傷保險)。但需要確保員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累計每週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3、選擇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採用這種方式,用人單位只需要選擇合作的勞務派遣單位,將所需員工的條件要求告知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招聘員工,然後派遣至本單位。

4、選擇勞務用工,採用這種方式,不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而是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由單位與勞務工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在管理方面,勞務用工方式常有不便,因為勞務關係的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隸屬與被隸屬的關係。

總體而言,以上四種方式各有利弊,企業需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作出選擇。

三、公司不發工資的法律責任

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3條規定,企業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企業違反工資支付義務,包括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應付金額的50%-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違反了工資支付義務,除了要支付或補足勞動報酬之外,還有可能承擔對勞動者民事賠償責任,可見企業的違規成本是比較高的。

哪怕在勞務關係當中,不發工資都是法律上堅決不允許的,而現如今的臨時工跟正式工在法律上都已經是平等的,所以,非全日制的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也可以按照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索要經濟賠償。不過,很多臨時工不僅工資待遇和正式工不一樣,公司也不會跟臨時工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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