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解除發工資時可以代扣個税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一、勞動合同未解除發工資時可以代扣個税嗎?

勞動合同未解除發工資時可以代扣個税嗎

發工資時公司可以代扣個税。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二、勞動合同未解除公司不發工資可以申請仲裁嗎?

可以,勞動仲裁機構的受案範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加班工資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總的來説,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扣個人所得税的行為完全是合法的,其實,勞動關係中的員工也應該清楚,個人所得税並不需要到税務機關繳納,職工每個月領到的工資都是扣完個税及社保費用之後的,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需要按合同約定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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