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到底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5W

為了使我國國有土地更加規範化使用,其實對於我們國家來説,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來説,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都是需要將自己的利益與國家利益作出取捨的,但是我國都會給予補償,下面我們就來看看荊州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的全文內容有哪些。

荊州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到底有哪些?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城區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徵收與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序正當合法、補償公平公開的原則。實施房屋徵收實行先補償、後搬遷。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市房屋徵收計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荊州開發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華中農高區、紀南生態文化旅遊區受荊州區人民政府委託負責組織實施其管理區域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對本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徵收決定。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項目的徵收與補償工作,切實做好年度房屋徵收計劃編制、徵收補償方案審核及補償資金監管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建、財政、物價、民政、税務、工商、城管、公安、監察、審計、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有關工作。

第七條 房屋徵收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明確委託權限和範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具有省《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應當符合本市相關規劃和年度計劃要求,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部門按有關程序規定依法徵收。

房屋徵收應充分尊重民意,倡導居民自治。

第九條 因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後需要舊城改建徵收房屋的,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一)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經鑑定為危險房屋且數量或者建築面積佔被徵收房屋數量或建築面積比例較大的,視為危房集中;

(二)基礎設施(含供電、管道供氣、給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車位、消防、人防、環衞、園林綠化、獨立衞生間等)配置,調查時已有的基礎設施配置佔標準配置比例較低的,或者多項基礎設施基本沒有配置的,視為基礎設施落後。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一條 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房屋徵收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房屋徵收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結果和測算情況,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

徵收補償方案應當經有關部門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應當及時在網站和被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

第十四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在徵求意見期限內,半數以上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徵收條例》、《實施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徵收補償方案。

被徵收房屋為公有房屋的,應當安排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參加聽證。聽證會由擬作出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或受委託部門負責具體承辦。

第十五條 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的選定、評估方式、評估程序以及評估機構管理等,嚴格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實施辦法》等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活動。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指定具有法定職責的部門或委託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專門機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按照風險等級(高、中、低)提出不實施、暫緩實施、可以實施或可部分實施的建議,形成評估結論,並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各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實行統籌協調。

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將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徵收補償資金預算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等報市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擬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超過500户(含本數)的,需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在7日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諮詢地點、監督電話等事項。

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產、工商、税務等部門依法暫停辦理有關手續,並向社會公佈。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原則上應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公共利益、公共設施建設等需要,徵收後難以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還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提供異地安置房源或貨幣補償供被徵收人選擇。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二十三條 徵收房屋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規定給予被徵收人以下補償: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為公有房屋的,其徵收補償辦法由市房屋徵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提供週轉用房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及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市房屋徵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中的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第二十六條 徵收個人住宅,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權共有的房屋建築面積合併計算),且為被徵收人唯一住宅的,按照45平方米給予徵收補償;該住宅不是被徵收人唯一住宅的,按被徵收人實際房屋面積給予徵收補償。

第二十七條 對有特殊困難的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徵收人按照時間先後順序給予相應獎勵。具體補助和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房屋,房屋徵收部門可按照不超過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20%的標準給予補助;徵收個人商業門面,可按照不超過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10%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二十九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應當按照住宅房屋給予徵收補償。但在政府作出徵收決定之日前2年,住宅已作為經營用途使用,並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可以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税等實際情況,對其實際用於經營的部分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且符合《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年補償金額按被徵收房屋價值5%左右的標準協商確定。被徵收人認為補償金額超過被徵收房屋價值5%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按照有關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照《徵收條例》和《實施辦法》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被徵收人獲得補償後,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三十四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不得在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未簽訂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未依法作出前,強制拆除被徵收人房屋,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户補償情況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與公有房屋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係,並執行政府規定標準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有效期2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各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細則執行。本細則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項目,按原徵收決定載明的徵收補償方案和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荊州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的全文內容,大家從上面可以看出,其實實施細則只是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一個輔助作用,他只是為了在大施行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更進一步的將其細化,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在線諮詢我們相關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