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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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是制定實施的,但就目前為止該市政府尚未對徵地補償安置作出新的規定,因此該實施辦法現在也是依然有效,並且在實際在當地進行拆遷安置的時候也是可以繼續適用。該實施辦法中主要對徵地補償、人員安置、房屋搬遷補償和安置等作出了規定。

崇州市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法條鏈接:

崇州市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補充意見(2016)

崇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管理規定(2014)

崇州市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徵地的順利進行,維護徵地與被徵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是徵地主體,市國土資源局是徵地實施主體。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

人社、公安、民政、財政、規劃、建設、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國土資源局做好徵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按照職責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徵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有效證明到市國土資源局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村(社區)、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國土資源局委託被徵收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張貼“兩公告”。同時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該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村(社區)、組幹部和村民議事會成員、村務監委會成員組成的聯合調查登記工作組,對農户的人員、住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構(建)築物、附屬設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的構(建)築物、附屬設施,生產經營相關情況等進行入户現場調查;調查登記數據需經聯合調查登記工作組所有成員簽字認可;調查結果在被徵地拆遷所在村(社區)、組便於羣眾觀看的公共場所集中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五條 青苗、地上附着物、構(建)築物補償費支付給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構(建)築物的所有權人。

土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使用。參加社會保險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被徵地農民個人、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繳納部分從其所得的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不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補足,超出部分由集體經濟組織落實到人。

第六條徵收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徵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徵地補償

第七條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着物、構(建)築物補償費。

第八條 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計算倍數。

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統一年產值的10倍計算。

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標準計算:被徵地村民小組人均耕地面積在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人均耕地面積在1畝以下的,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該耕地需安置人口數乘以統一年產值的6倍計算。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倍數和安置補助費倍數之和最高不超過30倍。

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標準減半計算。徵收鄉(鎮)、街道、村(社區)集體土地只計算土地補償費。

第九條 徵收每畝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上一年徵地統一年產值的60%進行補償。

第十條被徵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構(建)築物補償費,根據核實的種類、規格、數量,按現行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構(建)築物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合法、有效權屬證書的;

(二)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經濟林木、花卉和搶搭、搶建的構(建)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構(建)築物及臨時構(建)築物;

(四)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違規修建的構(建)築物;

(五)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不予補償的。

第十二條 土地被徵收後,需要恢復的道路、水利設施等,由徵收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負責協調恢復,費用由徵地主體支付。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構(建)築物補償費等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徵地人員安置

第十四條在城鎮規劃區內實施徵地,按照徵地面積除以徵地前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佔有土地的數量確定被徵地農民在城鎮安置的人數。實施徵地部門下達城鎮安置人口總指標數,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分配。徵地面積不足以計算一個城鎮安置人口的,只計算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人口全部轉為城鎮人口。

按照相關規定,依法為被徵地農民辦理社會保險。社保相關費用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落實,參保手續由市人社局辦理。同時,人社局等相關部門要加大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力度,積極推薦就業。

按城鎮人口安置的年滿16週歲的被徵地農民,根據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障,其實際年齡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之日(身份證登記的出生年、月、日)計算。

規劃區外單獨選址的項目徵地,徵地後人均耕地資源較多的,不足參加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險的,可以在尊重被徵地農民意願的基礎上按農業安置方式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範圍。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適用本辦法安置:

(一)被徵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在籍分配人員;

(二)入伍前,户籍關係(原户口)在徵地範圍內的現役士兵(含按國家規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三)入學前,户籍關係(原户口)在徵地範圍內的正在外地讀書的在校學生;

(四)原户口在徵地範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人員;

(五)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前,符合人口計生政策的正常生育的嬰兒。

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適用本辦法安置:

(一)户籍關係在徵地範圍內不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人員;户口在徵地範圍內已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羣團組織、民主團體正式招、錄、聘用人員不予徵地社保安置;

(二)回原籍落户的軍隊轉業幹部和按國家政策已進行安置的士官;

(三)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軍隊等離休、退休、退職回原籍落户的人員;

(四)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

(五)已按政策徵地安置的農轉非人員;

(六)徵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新遷入户口的人員;

(七)徵地方案公告之日前已辦理户口農轉非的人員;

(八)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不適用本辦法的人員。

第四章 房屋搬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七條徵收集體土地涉及搬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標準按現行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標準執行。房屋搬遷安置實行產權終結貨幣化安置、住房安置和統規自建安置三種安置方式。

城鎮規劃區內徵地涉及房屋搬遷的(含崇陽街道、羊馬鎮、街子鎮、經開區),被搬遷户以户為單位可以選擇產權終結貨幣化補償安置或以住房安置方式進行安置(為切實保證拆遷人的居住權,以住房安置為主)。

城鎮規劃區外獨立選址的徵地項目涉及房屋搬遷的,被搬遷户的住房安置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覆的安置方案進行安置。

第十八條 安置人數以被搬遷户正住户口中登記的家庭成員(在籍參加分配人員)計算。凡已按政策規定享受過住房安置的人員,不再重複享受住房安置。

安置標準:被搬遷户住房安置面積=被搬遷户安置人數×35平方米/人。

第十九條崇陽街道、羊馬鎮、街子鎮城鎮規劃區及經開區範圍內的徵地被搬遷户,選擇產權終結貨幣化補償安置方式的,以其持有合法有效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手續登記的被搬遷正住房屋面積為依據,按人均35平方米建築面積(包括樓梯間、公攤面積)進行一次性補償;被搬遷户正住房屋面積未達到35平方米/人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建築面積(包括樓梯間、公攤面積)進行補償。補償標準按照徵地地塊所在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格執行。

被搬遷户正住房屋面積超過35平方米/人的,超出部分按照現行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構(建)築物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崇陽街道、羊馬鎮、街子鎮城鎮規劃區及經開區範圍內的徵地被搬遷户,選擇住房安置方式的,市人民政府提供多層或高層安置房。

被搬遷户選擇住房安置方式的,按人均35平方米進行安置。被搬遷户在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內不支付購房費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遷補償。被搬遷户原正住房屋面積超出安置住房面積的部分,按現行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構(建)築物補償標準予以補償(超出安置住房建築面積部分的補償是指被搬遷住房建築面積按原住房的類別分別予以補償)。

被搬遷户原正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照35平方米/人進行住房安置;若該户有附屬房屋的,應在附屬房屋面積中扣除相應面積(即原正住房面積不足35平方米的部份),剩餘面積按照按現行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被搬遷户憑簽訂的《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合同》,到徵地所在鄉(鎮)、街道辦理統建安置房的相關安置手續。

市人民政府提供被搬遷户的統建安置房,被搬遷人員安置按基本住房面積、以户為單位予以安置。超出基本住房安置面積的,按安置人口數計算,每户基本住房安置優惠面積12平方米/人,其中5平方米/人面積內,價格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當年安置房成本價購買;其餘7平方米/人面積內,價格按地塊所在區位的上一年經濟適用房價格購買。超出住房優惠安置面積的部分,由被搬遷户按市場評估價購買。被搬遷户選擇統建安置房面積原則上不應小於應享受基本住房安置面積;若小於應享受基本住房安置面積的,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當年安置房成本價補差。

住房安置結算時按每人為結算單位,結算後視為安置完畢。

第二十一條崇陽街道、羊馬鎮、街子鎮城鎮規劃區及經開區外和其他鄉(鎮)、街道單獨選址項目的徵地被搬遷户,採取統規自建方式安置,原被搬遷的房屋按照構(建)築物補償標準,按現行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標準執行。

統規自建用地面積按每一安置人口30平方米計算(不含配套設施用地)。

第二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徵收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與被搬遷户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合同》,並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支付房屋補償款。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户在拆遷動員會上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協議並搬遷完畢的,每提前一天按400元/人·天給予拆遷獎勵(提前時間的計算不超過7天);超過時間未搬遷的被拆遷户不予獎勵。徵收土地所在鄉(鎮)、街道辦提供現房安置或週轉房過渡的,被搬遷户不享受搬遷過渡費。對確需過渡安置的,過渡費從房屋拆遷完畢之日起計算,按150元/人·月標準執行(一季度領取一次,至交房當月為止;交房當月終止過渡);超過一年的,過渡費按200元/人·月標準執行;超期過渡兩年以上的,過渡費按300元/人·月標準執行。

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給付3個月過渡費。

選擇住房安置的,過渡費從簽訂房屋搬遷合同後,騰空交房之日起計算,發放至交房公告後2個月止。

選擇統規自建安置的,過渡費從簽訂房屋搬遷合同後,拆除房屋之日起計算,發放至鄉(鎮)、街道交付建房土地後6個月止。

第二十四條徵地範圍內回原籍落户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等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人員,拆遷其依法取得的房屋參照省、成都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予以補償,終結產權。

徵地範圍內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的被拆遷户常住非農業户口直系親屬,無其他住房的,被拆遷户正住房置換後剩餘面積每超過50平方米的,可按在籍人口置換安置1人;參與置換的非農業户口直系親屬人數不得超過該户在籍分配人數,且不得超過3人。

第二十五條具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企業生產辦公用房、集體所有公共事業用房的搬遷,按現行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構(建)築物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六條搬遷企業的確定,以徵地範圍確定前辦理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為準。正常生產企業搬遷的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運費按構(建)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給予補償。

對企業生產辦公用房、集體所有公共事業用房的搬遷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附着物、構(建)築物的補償,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部門及徵收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共同商定,擬訂補償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補償。

第二十八條 收購儲備的國有土地依法足額補償後,收回原土地等權證,並予以註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徵收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搬遷。

第三十一條 對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和其它相關費用,以及騙取徵地搬遷補償與安置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請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徵地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國家、省和成都市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徵收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施行時間自2014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崇州市徵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崇府發〔2011〕8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出台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上述辦法中詳細介紹了崇州市徵地補償安置方面的一些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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