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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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徵地補償標準

東莞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內容?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拆遷管理,根據省政府《關於認真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粵府[2002]22號)和《東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特制定房屋拆遷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和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標準。

一、搬遷補助費標準

(一)住宅房屋拆遷人以户為單位,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費,具體標準按面積計算分為以下三類:第一類為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支付標準為1000元/户;第二類為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支付標準為1500元/户;第三類為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屋,支付標準為2000元/户。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三)搬遷房屋內裝有電話、有線電視或已交納管道煤氣集資款等設施的,由拆遷人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遷移費。

(四)拆遷人以户為單位,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包括遷移户口、轉學、轉託等所需費用),支付標準為1000元/户。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實行產權置換且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處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月6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如拆遷面積小,按每月6元/平方米標準補償低於500元/月的,拆遷人應補足500元/月。

(二)實行產權置換且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拆遷人不需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如週轉房租金標準高於原租金標準,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標準支付週轉房租金。週轉房租金標準等於或低於原租金標準的,承租人按實際標準支付週轉房租金。

(三)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週轉房的,過渡期限內的水電費由其自行承擔。水電費超出原拆遷房屋地段單價標準的,超出部分由拆遷人負責支付。

三、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標準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從而引起經濟損失的,可由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前6個月,由税務部門核發的税後平均利潤(每月)80%的標準給予補償,補償期限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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