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標準幾年進行一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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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地補償標準幾年進行一次調整?

徵地補償標準幾年進行一次調整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二、徵地工作程序的規定

1、告知徵地情況。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徵地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並將協議作為徵地報件必備件附徵地卷一同上報。

三、對徵地拆遷補償不滿的原因

不難看出,當前徵地補償標準主要是與耕地產值這個單一指標相掛鈎,而且取的是前三年的平均值,這裏的“平均”是同一行政區域內的平均,而非某一户或某一村的“平均”,這樣的“平均”結果就更低。現行的補償方式並沒有充分考慮被徵土地的地理區位差異、物價指數、作物類別差異等市場化因素在確定補償標準中的權重作用,往往導致補償價格與老百姓心理的補償預期相去甚遠。農户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期與平均產值的總收益往往大於被徵地一次性的貨幣補償,隨着物價水平的提高,農民生活支出成本增加,老百姓的反對聲音也越大。

此外,被徵地的土地使用屬性不同,如商業用地、綠化帶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帶來的補償標準也不同,以至於同一塊地段,同一類附作物,補償的標準也不盡相同,極易引起相鄰區域農民的攀比和不滿。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以上資料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徵地補償標準幾年進行一次調整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其其實徵地補償的調整是由我國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而進行的。不過近幾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來説還是比較穩定的,因此,小編認為,近幾年之內,我國徵地補償標準不會有太大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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