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聊城徵地補償標準本輪補償有哪些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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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聊城徵地補償標準本輪補償有哪些調整

依據聊城徵地補償標準本輪補償有哪些調整

東昌府區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後的Ⅰ、Ⅱ、Ⅲ區片價格分別為7萬元/畝,5.8萬元/畝和5萬元/畝,較上一輪價格(6萬元/畝、4.8萬元/畝、3.8萬元/畝)上漲幅度分別為16.7%,20.8%和31.6%,平均增幅20%,增幅高於全省平均水平。其餘縣(市)區綜合地價調整後調整後Ⅰ、Ⅱ、Ⅲ為6萬元/畝,5.5萬元/畝和5萬元/畝(除冠縣外,冠縣為5.8萬元/畝,5.3萬元/畝和5萬元/畝),平均上漲幅度均超過28%。該成果可以充分維護好被徵地農民利益,體現被徵地農民合理分享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

二、土地徵收的法規依據

1、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綜上所述,土地徵收是國家為了發展地區經濟以及改善人民的生活質量所實施的一種惠民政策,土地徵收對人民的生活有影響因此會根據相關的補償規定給與人民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的方式是多樣的也是符合人民現實需要的。對失地人民的安置措施和補償標準是法律和政策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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