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徵”租出去的還能要回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一、“以租代徵”租出去的還能要回來嗎?

“以租代徵”租出去的還能要回來嗎?

“以租代徵”租出去的可以要回來,以租代徵改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性質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所簽訂的出租合同同樣是無效的,農民可以通過主張合同無效的方式要回土地。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土地管理法》

第五百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有顛倒是非黑白,違反國家法律制度的行為到最後一定會真相大白的,就像是因為以租代徵而引發的關於土地使用權的糾紛也是一樣的道理。對方真實的目的就是要非法佔有土地,而土地使用權人也不要因為有合同的約束對此就手足無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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